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