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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