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