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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