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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