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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