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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