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