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