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