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