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