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七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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