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六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对所审核进出境文物的名称、质地、尺寸、级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进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审核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