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