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