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