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