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