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