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海上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