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八十一条 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
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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