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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