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