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