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