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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