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