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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