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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