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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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四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遵循科学筹划、合理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五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国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六条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八条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九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十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铁路、广播电视、气象、渔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制结束,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无线电管制命令已经明确无线电管制终止时间的,可以...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