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三十七条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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