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六十一条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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