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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