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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