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三条 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提供的产品,应当逐步具备语音、大字等无障碍功能。
银行、医院、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客运站、客运码头、大型景区等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应当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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