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