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请求提供协助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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