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