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二十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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