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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