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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