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从事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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