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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