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