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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