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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