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