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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