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